2025年,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推进民生领域和户外广告监管专项行动,进一步净化了广告市场秩序和环境。现选取一批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1、查处“XXX加油站”借建军98周年搞商业营销违法广告案当事人2025年7月31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建军节 致敬盛世脊梁,中国人民建军98周年,致敬最可爱的中国军人”,建军节特惠,加油站优惠:2025年8月1日8点-8月2日8点,会员直降一元/升,95汽油5.98/升”的商业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有关规定。2025年11月10日,吕梁市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30000元。
2、查处“膳左膳右”食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2024年11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沙棘饮料广告,广告中含有“对心脑血管疾病有防治作用,能祛痰止咳,能养胃、增强胃动力,保护胃肠道”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025年3月25日,吕梁市孝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4800元。
3、查处“x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互联网违法广告案当事人2025年9月24日,在其公众号宣传页面使用“国旗”推广其旅游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17日,吕梁市文水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5000元。
4、查处“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培训教育违法广告案当事人2025年3月20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通关喜报”视频中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通过学员名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2025年12月19日,吕梁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10000元。
5、查处“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2025年5月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发布了“【清盘】真清盘!真优惠!真低价!幸福家园清盘钜惠5xxx元每平起 年终抢位幸福 住宅车位商铺储藏室 全面清盘倒计时”的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修改)》 /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9月29日,吕梁市孝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7000元。
6、查处“xxx生活馆”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当事人2025年10月在店铺内张贴宣传可以调理“失眠头痛”、“腰间盘突出”、“全身淋巴排毒”等多种医疗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2025年11月3日吕梁市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1882元。
7、查处“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微店-临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区(APP)上销售食品“八宝面粉”时,广告中含有“可以降低人体中的胆固醇,经常食用可以改善血液循环”的描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025年6月16日,吕梁市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2000元。
8、查处“xxx商贸有限公司”酒类违法广告案当事人2025年8月在在抖音平台发布含有“好喝不上头”的酒类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1日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824元。
9、查处“xxx羊奶粉店”虚假违法广告案当事人2025年9月在店宣传广告页面有“羊乳可益五脏、补肾虚、益精气、养心肺、治疗消渴、疗虚劳;利皮肤、润毛发;和小肠、利大便”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2025年9月28日,吕梁市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2300元。
10、查处“xxx超市”互联网违法广告违法案当事人2025年7月在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使用军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九条 / 第一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2025年12月9日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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