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公共电子显示屏广告活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30日发布提醒告诫书,明确列出十二类禁止情形。
针对公共电子显示屏广告发布行为,告诫书明确列出十二类禁止情形,包括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等标志性元素,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开展商业宣传,不得发布宣扬、民族分裂主义、低俗庸俗媚俗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的校外培训广告等。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依法需审查的广告,告诫书要求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需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明确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告诫书要求相关运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广告内容自查自纠,及时清理违法违规广告。社会各界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举报违法违规广告线索,共同维护全市广告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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